| 关于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的通知 |
| 发布人:余姚市房地产管理局 来源:暂无 发布日期:2006-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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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必须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需交验原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立项文件; (四)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拍卖文本、土地出让合同;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规划设计方案会审文件、地名批准文件; (六)前期物业管理审核表及附图、人防工程审批情况及附图; (七)已完成基础工程形象进度(达到±0.00)的证明或图像资料; (八)房屋建筑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说明; (九)商品房预(销)售方案。内容包括:预售商品房销售进度、销售均价、销售面积、用途性质及总平面图、分幢分层平面图、楼盘清单及网上楼盘表(包括附房); (十)对设有抵押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预售的书面证明; (十一)经工商局备案的商品房预(销)售示范合同文本(包括备案的补充条款)。 (十二)委托中介机构销售的,需提交中介代理机构营业执照、中介机构备案证、委托代理书面合同; (十三)其他证件材料。 二、房地产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以“内部认购”、“收取定金(订金)”等任何形式进行无证售房。凡属发生钱款收受行为,且钱款收受行为所指向的标的物属于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都属无证售房行为,对于无证售房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批准上市的商品房必须全部公开预(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形式拒不售房。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销人员不得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及营销人员联手虚假预订、预购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将部分商品房转为自有房产进行保留的,必须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进行申请,同意转为自有房产的不得再作为预售商品房出售,应纳入存量商品房销售管理范畴。 四、禁止期房转让。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为期房转让提供方便。 五、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企业,不得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其他销售资料。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销售的,必须委托合法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签订委托书、代理协议书,明确委托代理的范围、权限、责任及房屋预销售价格。房地产中介机构在代理预(销)售商品房时,不得再次抬高预(销)售价格。 余姚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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