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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  来源:余姚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8-7 1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行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及《余姚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2006年1月1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证的开发项目,必须通过网上操作系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经网上备案后,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打印的合同文本日后用于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
二、凡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取得商品房预售证的开发项目,自2007年8月15日起,我局将在网上备案系统中删除2004-2005年度商品房预(销)售项目简易合同模板,停止合同补录备案,此前已销售的商品房必须在2007年8月14日前完成合同补录工作,同时各开发企业应对补录数据进行一次检查核对,确保正确无误。8月15日后新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在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持纸质合同文本向我局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加盖“余姚市房地产管理局商品房合同备案专用章”,并由我局统一补录至网上备案系统。日后凭此合同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
城区四个街道合同备案由产权市场股办理,其他乡镇或街道的合同备案由所在乡镇房管站办理。
三、对未按规定办理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的,在申请房屋产权登记时,办证窗口将不予直接受理。
四、凡已办理预购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的商品房原则上不予办理备案变更或注销手续。因特殊情况确需办理变更或注销的,应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双方当事人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按以下规定和程序办理。
(一) 办理预购商品房合同备案变更的范围:
1、确系输入错误,导致合同出现差错的;
2、确系夫妻之间、直系亲属之间的相互更名或增加共有人的;
3、因合同双方协商约定,要求变更合同条款或相关内容的;
4、已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预(销)售项目因在建工程项目经批准转让,需作合同备案变更登记的;
5、因司法或行政裁定需要合同备案登记变更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二) 办理预购商品房合同备案注销的范围:
1、因合同一方违约,不能继续履行,违约方已按合同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
     2、因规划或设计变更,造成购房者要求退房的;
3、因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而造成购房者要求退房的;
4、在同一销售楼盘里进行换房需要解除合同的; 
5、因司法或行政裁定需要合同备案登记注销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三)办理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变更或注销,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变更(注销)申请表(附件一);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人、受托人身份证明;开发公司介绍信;
3、原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4、因输入错误需要变更的,需提交有效更正依据;
5、属夫妻之间、直系亲属备案合同更名或增加共有人的,办理时应提供结婚证或公证机构或户籍管理机关出具的有效凭证;
6、因合同双方协商约定,要求变更合同条款或相关内容的,需提供补充协议;
7、根据合同条款约定的预付房款收款收据;
8、属违约而导致合同备案注销的,需提供违约责任兑现凭证,即根据合同所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内容提供相应凭证,有具体违约赔款数额的必须提供相应数额的收款凭证;
 9、属按揭购房的,需提供按揭借款合同、银行还款证明;
10、因规划或设计变更,造成购房者退房的,需提供批准规划设计变更的有效证明;
11、因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而导致购房者要求退房的,需提供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测证明;
12、因司法或行政裁定需要变更或注销合同备案登记的,需提供司法或行政裁定书;
13、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变更(注销)申请表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