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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办法(试行)
发布人:余姚市房地产管理局  来源:暂无  发布日期:2006-5-23
为了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销售的透明度,维护商品房买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引导市场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预(销)售,均适用本办法。
    二、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管理工作。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时,应当填写房地产开发企业入网认证表,并提交给市房地产管理局,通过商品房网上合同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备案系统)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在申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前,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发布楼盘信息。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相关信息,通过网上备案系统进行信息录入,该楼盘进入信息预告。商品房预售审核许可后,在网上备案系统中录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该楼盘进入预(销)售。信息录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相关信息,包括开发建设单位名称、楼盘名称、楼盘座落、房屋类别、可预(销)售面积;
    (二)商品房楼盘表,包括总幢数、总建筑面积、总单元(套)数,总层数以及具体房号清单;
    (三)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四)商品房预(销)售示范合同文本(包括经备案的补充条款);
    (五)商品房预(销)售均价。
    五、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商品房预(销)售示范合同,统一使用省建设厅和省工商局联合制定的示范合同文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在商品房预(销)售示范合同(包括补充条款)文本基础上修订调整的,应当经工商局备案,并经市房地产管理局认可后再进行网上公示。
    六、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商品房预(销)售均价,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时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调整商品房预(销)售均价的,应向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
    七、在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预订、预约等任何方式进行预(销)售。
    八、商品房预(销)售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根据网上公示的示范合同文本,协商拟订合同条款。
    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经当事人双方确认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双方确认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通过网上备案系统进行备案。
    购房人应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文本上输入相关的个人信息,并设置密码。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网上备案时,应先建立商品房预(销)售合同草案。商品房预(销)售合同草案保存后,网上备案系统自动生成该合同编号,商品房楼盘表显示该套商品房已预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草案提交备案后,商品房楼盘表显示该套商品房已备案。
    十、未提交备案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草案,网上备案系统认定该房源为网上预订房源。网上预订后,当事人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预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根据当事人书面预订合同约定或经双方协商一致需要变更买受人或撤消网上预订的,应在网上预订后15日内对商品房预(销)售合同草案进行编辑或删除。
    同一房源连续变更买受人或撤消网上预订超过三次的,每变更或撤消一次,网上备案系统将自动记录并网上公示。商品房网上预订15日内未提交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备案的,网上备案系统将自动撤消预订,商品房楼盘表恢复该套商品房为可预售房源。
    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统一使用A4纸打印已备案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并与购房人共同在书面合同上签名(盖章),并加盖骑缝章。
    十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后,在购房人取得房产权证前,合同主体原则上不得变更。
    十三、购房人申领房产权证前,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对示范合同中的选择性条款或双方约定的补充条款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持已备案的书面合同、变更合同条款的书面协议及其他有关材料,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合同内容变更备案手续。
    经认可变更合同内容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网上备案系统上即时变更,并重新备案,原备案的书面合同作废。
    十四、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需要解除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的,应当持已备案的书面合同、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及其他有关材料,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撤销合同备案手续。
    经认可解除的合同,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网上备案系统上即时撤消,原备案的书面合同作废,商品房楼盘表恢复该套商品房为可预售房源。
    十五、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备案情况可在余姚房管信息网(网址:http//www.yyfdc.com.cn )上公开查询。
    十六、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操作系统的开通时间,统一规定为每日8:00-20:00。当日20:00后至次日8: 00前的时间内,操作系统予以关闭进行维护,在此期间,停止办理商品房预(销)售网上备案。
    十七、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入网认证表


                                                      余姚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